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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2017-07-30 14: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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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晋城市承接政府性投资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财政性资金是指: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二)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用于城市公用事业项目资金;

(三)政府通过融资取得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同级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核算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支付其他工程资金。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财政部门指定开户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工资卡领取。

第六条 办理工资卡需由企业持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到财政指定银行为农民工进行办理,实行一人一卡的办法。工资卡丢失后应及时向银行申请补发。

二、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清欠领导组会同建设局、劳动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建设项目单位按确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

第八条 市财政在归还历年拖欠工程款计划中按项目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按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九条 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经过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市财政下达预算批复时将建设工程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涉及的人工费作为农民工工资部分从工程款中计提出来,用于拨付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市财政与建设项目单位对农民工工资部分进行清算,结余部分在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退回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事项。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定工资支付标准,并按工程项目制定工资计划,每月月初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一式三份由用工双方签字盖章,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和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填制工资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资金中农民工工资部分按进度拨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农民工工资集中支付明细表,审核无误后按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通知委托银行发放到农民工工资卡上。

第十四条 农民工凭身份证、工资卡等有效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工资。

第十五条 指定商业银行应方便农民工就近及时拿到工资。

三、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与农民工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企业不得随意辞退农民工,农民工也不得擅自脱离企业。

第十九条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三)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取消其市场准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农民工工资集中支付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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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