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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7-26 16: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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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政务信息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重庆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公司,各监察分局(工作站)、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政务信息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部门、事业单位,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关煤矿安全政务信息的报送、处理和发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反映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企事业单位与煤矿安全有关的信息,以及各级领导决策、指挥、协调煤矿安全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政府(以下简称上级机关)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的情况,以及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安全标准中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深入基层检查安全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时的重要指示情况;

(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决策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四)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工作思路、典型经验、重点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工作安排等;

(五)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重要工作安排部署情况,阶段性监察监管执法、安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事故和群众举报查处情况,以及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工作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六)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包括安全生产重要决策、法令、规章制度出台前后基层的反映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阶段性成果、影响落实的突出问题及建议等;

(七)上级机关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信息约稿;

(八)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政务信息和重要情况。

第五条 政务信息的管理

信息工作是各单位政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信息管理人员。

(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和指导;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值班室(以下简称局政务值班室,设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经办、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

(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信息员人数和具体人员;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确定1-2名信息员。信息员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值班室进行申请。

(三)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各单位政务信息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须报局政务值班室备案。如发生变动,应及时补充、报备。

第六条 政务信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政务信息的具体管理人员按职责和权限分为信息员、信息审核员、信息发布员和发布信息审核员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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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