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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消防条例规定

2016-03-09 1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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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汕头市消防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8月28日通过,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消防条例规定

汕头市消防条例规定
《汕头市消防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8月28日通过,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25日

汕头市消防条例

(2007年8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

第五条 市、区(县)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以及在沿海、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房管、 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和建立民间消防基金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扑救、调查重(特)大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六)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责任编辑:孟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