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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

2019-06-24 16:09:18 来源: 佰佰安全网 2753人阅读
导语:

儿童是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是需要受到国家的保护以及有一定的法律进行处罚任何伤害拐骗儿童的人员,我们会看到社会上面存在很多的儿童会被拐骗,我们要明白这是违法的,那么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是什么呢?一起随小编来看看吧。

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

既遂、未遂是对于一个犯罪进入实行行为而言的,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手法比较特殊,很多人都不清楚在什么时候是未遂,在什么时候就是犯罪既遂了,下面就一起随佰佰安全网小编来了解一下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吧。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放弃未竟的犯罪行为,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终上所述,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既遂状态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说法。而大多数人都偏向认为第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即在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与既遂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以上就是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的内容介绍,如需了解更多拐卖儿童罪等小知识,请继续关注佰佰安全网儿童安全常识栏目吧。


责任编辑:王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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