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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诈骗罪量刑标准

2019-05-26 14:37:48 来源: 佰佰安全网 2580人阅读
导语:

当前情感类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大部分赃款均被犯罪嫌疑人挥霍而难以追回,对被害人造成经济上和情感上的双重损害,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看看感情诈骗罪量刑标准吧。

感情诈骗罪量刑标准

在生活中男女之间的交往应该要抱着一颗真诚的心,只是有些人却在感情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自己发现了对方一个有一个的谎言,等于对方在欺骗自己的感情,造成自己的财务等损失,下面就一起随佰佰安全网小编来了解一下感情诈骗罪量刑标准吧。

一、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以上就是感情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介绍,如需了解更多感情诈骗等小知识,请继续关注佰佰安全网生活维权常识栏目吧。


责任编辑:王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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