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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

2018-09-02 17:58:48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497人阅读
导语:

通过上期的讲解,大家知道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四大注意事项:还款期限需注意、书面证据需保留、借款利率需写明、借款用途需查清。接下来佰佰安全网小编再讲讲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

大家都知道,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分析下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

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一般只是想贷款人返还同样种类、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必也不可能返还原物。

二、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类物的形式决定的。

三、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四、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其余均为诺成性合同。对于个人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作出了特别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因此个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五、个人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均为要式合同。个人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小,甚至是基于情谊而订立,因此在形式上应当灵活便捷,易于操作。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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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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