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生活中,很多朋友都有过丢失车辆的倒霉经历,当然其中有人向车辆停放场所管理人索赔的。那么停车场汽车丢失由谁赔偿?
在生活中,车辆丢失的情况时有耳闻,接下来佰佰安全网小编介绍下停车场汽车丢失由谁赔偿?
小编认为: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停放,停放人与停车场管理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管理人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毁损的,应按保管合同的约定或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消费场所停放,经营者负有妥善保管消费者财务的附随义务,车辆丢失、毁损的,经营者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有成立保管合同的合意;
2.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转移对保管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
3.收取费用(有偿保管的成立条件,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可以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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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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