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到了,卤菜的安全卫生倍受市民关注。最近,有市民反映,双桥街道任庄组有一个烧老鹅的加工点排放呛人烟雾。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念泗分局接到举报后,会同城管、环保、街道工作人员,对该处无证制作老鹅的作坊进行了查封取缔。
该处作坊位于双桥任庄组15号,在村民自建房西侧搭建的棚屋内。面积约40平方米,棚屋内建有一两眼大灶,灶膛口堆有废木材,门口堆积柴禾若干。执法人员上门时,现场未见加工老鹅。据老板交代,他们主要从事老鹅加工经营,未领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业主立即停止加工制作老鹅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工作,承诺立即停止在此地从事老鹅加工,同时与房东解除租房协议,不再有违法经营。随后,市场监管人员对该老鹅作坊进行了查封,并查封经营工具。
武汉中南路有一家来头不小的餐厅,名字叫“很高兴遇见你”,是韩寒自己的品牌,但是上周五被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很不高兴遇见你”餐厅之一,因为无证经营、鼠患严重,直接被关门。对此该局官微:食品安全,不论你来头多大,只要触及了消费者的健康底线,就必须整改甚至关门。
随后,搜狐娱乐联系到韩寒方面,韩寒本人不接电话,其妻子金丽华在接通电话后并不承认自己就是,并拒绝回答餐厅的相关问题(找了圈内人核对电话,确认没打错)据知情人士透露,本来韩寒只是和另外两位朋友一起投资餐厅,他本人并不是主理人,之前餐厅闹出风波,内部确实出现一些问题,如今韩寒已经亲自参与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按无证经营药品依法查处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1)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3)个体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超范围配备药品品种和数量、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4)擅自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超范围经营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实施处罚。
(5)异地经营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药品销售人员,在没有签订药品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带药品现货以流动的方式在其他地区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或病患者、消费者销售药品的,视为异地经营;药品经营企业在不改变注册登记地点的情况下,在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其他地区,通过就地签定合同并就地组织货源、就地仓储、就地销售等方式,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视为异地经营。
(6)医疗机构(药房、分院或门诊部)及城镇个体诊所擅自加挂“药店”或不凭医生处方直接对外销售药品,其行为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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