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佰佰安全网 > 佰佰知识 > 安全百科 > 生活维权 > 侵犯肖像权

第一,肖像权是公民基本的权利,始于我们的出生,终于我们的死亡,而他人在未经肖像权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任意制作并且使用肖像,都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可以当面进行制止,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的救济。

第二,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的行为,也可以认作是侵权行为。

第三,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范围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这起纠纷一般发生在存在合同关系的双方,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一方明显胡乱使用,超出履行范围。

第四,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外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也是一起合同中未标明或者发生歧义的民事纠纷。

第五,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时间范围之外还在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很多时候,在合同已经失效的情况下,侵权人还是任意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叫做不当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不当的使用分为以营利为目的或者非营利为目的,不管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都是侵权行为,只不过营利性的侵权行为还必须要收缴非法所得,而非营利性的侵权行为只是赔偿肖像权人的精神损失而已。

第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和照片,在未经本人同意下,擅自制作、创造、占有他人的肖像或者照片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而对于摄影人而言,就是偷拍他人的行径。

第三,恶意的侮辱、污损他人的肖像,也就是侵权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毁损、玷污、涂改、焚烧、撕扯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者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这都是属于情节很恶劣的,不仅侵害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还会构成肖像权人的名誉损害。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损失包括财产的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损失,而肖像权人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特别是网络侵权,一定要把网络视频刻录成盘或者保存其它的文件形式,因为证据是必须要经法庭认可才算是事实真相。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授权或者同意,任何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所以侵犯公民肖像权,主要是未经本人授权或者同意地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作为肖像权本人而言,如果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得肖像权的维权,那么要先收集证据,固定证据,这往往是最难的,一般来说,可以请律师代为固定证据,比较有公信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指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或者法诉讼法律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一,侵犯肖像权一旦成立,侵权人的赔偿金额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来判断,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侵犯肖像权一旦成立,赔偿的金额还和侵权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等方式有一定的关系,例如把公众人物的画像当着本人重要演讲场合的面进行撕毁或者丑化,这就属于很恶劣的行径,不止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已。

第三,侵犯肖像权一旦成立,其赔偿的物质金额还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关,如果造成了肖像权人很严重的精神后遗症,那么此侵权行为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和恶劣的。

第四,侵犯肖像权,一般都是以营利状态来呈现,如果在侵权人侵犯肖像权的过程中产生了比较具大的数额,那么赔偿的金额不止是精神赔偿,还包括营利的金额,这两者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来合计赔偿。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