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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购物是指旅行社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旅游者购物的行为。

“强制购物”现象应当是在“零负团费”下所产生的,因为旅行社在接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注定了其后必然会“节外生枝”,比如向游客增加自费景点和购物点赚取“回扣”和“人头费”等等。香港旅游发展局在华北及华东推广香港游时曾发出指引,呼吁内地游客切勿参加团费过低的旅行团。

旅行社有强制消费,强制购物,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次违法所得超过30万的,旅行社将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按条例,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1、 行为的客体

本行为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强行交易,就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为的主体

本行为主体为达到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能构成本行为。单位犯本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排斥其他的经营者;

2、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排斥其他同类商品;

3、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4、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5、 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

6、 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7、 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强制消费也称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

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投诉需准备的材料:

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申请人表达明确、具体的诉求。

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如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投诉要件缺乏或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投诉流程:

1.投诉人携带材料到就近的消费者协会或相关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向工作人员递交投诉材料并口诉表达与商家发生争议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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