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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佰安全网 > 佰佰知识 > 安全百科 > 生活维权 > 二手房欺诈行为

二手房买卖中中介为了达成买卖协议,往往故意不向购买者纰漏有关房屋的抵押等权利瑕疵等问题,而是督促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而当事人一旦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现房屋的权利瑕疵等问题时,任何一方不履行交易,中介可能要求其支付中介费。从实践来看,有的法院往往不能区分中介和房屋买卖合同,而直接依据中介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时写明,本合同仅为中介合同,佣金的支付以买卖合同合同的达成。

现在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就二手房中介机构能否从买卖双方之间赚取差价,北京市房管局表示,中介机构的职责是为二手房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并且帮助代办相关手续,除了在买卖双方的正式合同中另有说明外,中介机构只能按规定收取房款2.5%的手续费。如果通过隐瞒信息的手段从中赚取差价,就属于商业欺诈行为。

根据国家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发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另外此《规定》的罚则还明确提出,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将被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佰佰安全网小编从相关李律师处了解到,“凶宅”是一种民间习俗,因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卖房者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构成欺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律师还表示,对于“凶宅”的忌讳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种民间习俗。“凶宅”问题的产生是和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关。远古时代,生产力不发达,人们对于一些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产生崇拜和恐惧心理,慢慢地,这种心理演变成具体的、习惯性的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如过年的祭祀、对某些行为的语言的避讳以及住房风水等,形成民俗文化。在这里,民间习俗作为一种千百年传袭下来的习俗和生活经验,已经深深进入了中国人的内心,是客观存在并有一定合理性的。

从实践来说,二手房中介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1、截留和骗取房屋信息。

除了截留房屋租赁信息外,一些中介还恶意骗取他人的房屋信息,如有的冒充大学生、留学生在报纸上刊登中介免谈的租房信息,一旦有人上钩,就将对方的信息盘问清楚后当作自己的房屋信息资源。

2、延期付款。

一些中介利用卖方不懂操作程序故意延期付款给卖房人,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半年甚至一年。虽然到最后大都是有惊无险,但那些天天跑中介的日子让不少人体会到了什么叫“心惊肉跳”。

很多中介企业的资金链非常脆弱,一旦出现断裂,卖房人就有可能拿不到房款,外地就曾发生过中介企业将这笔钱卷走外逃的事情。

3、编造虚假证明骗取中介费。

有的中介制造虚假或不实广告信息,欺骗或引诱消费者,其中包括虚构房源、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以次充好等。一旦消费者缴纳定金和中介费后,就以种种理由推脱或不理不睬消费者,先收定金后赖账。更有甚者,有些中介与业主串通一气欺骗买主上钩,等买主看了房交了佣金甚至定金后,再编造各种理由致使交易不成。

常见陷阱一:产权有纠纷,无法交易

产权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房产被查封、房产有抵押。

房屋查封,是房屋指依法被限制过户转让;房产抵押,是指业主用房屋作担保向第三方借钱的行为;

【专家支招】

1、房屋签约前要进行产权核实,房主携带房产证及身份证可查询房屋产权情况,购房者可以陪同前往,确定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冻结的情况再进行交易。

2、如果房屋有贷款未还清,签约时要明确标注,办理网签之前要将房屋抵押撤销,并约定好违约责任。

常见陷阱二:房款安全受威胁,购房资金被骗

房款安全是所有购房者关注的内容,但在买房时却可能遭遇假房主、一房二卖等致使钱房两空的陷阱。

【专家支招】

1、购房款一定要进行资金监管,通过银行或理房通将交易涉及到的资金进行监管,一直到房产顺利过户,卖方才能拿到房款。

第一类:签合同不给正本。

签合同时不给签字方留存正本,或者干脆只签一份合同留在手上,再按自己的意图对合同进行修改,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相应的,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

第二类:强制规定独家委托。

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买方看房后不得私下房东成效,这是中介为了避免客户“跳中介”而经常采用的做法,这样做本无可厚非,因为佣金是中介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买方通过中介认识房东后再私下与房东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佣金了,这对中介公司当然也不公平。

第三类:欺上瞒下吃差价。

吃差价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为以防万一,最好在与上家或下家见面时再口头确认一下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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